最高法院支持破产和破产法关键条款的有效性

星座作者 / 花爷 / 2025-07-05 08:41
"
    周四,最高法院维持了《破产和破产法》(IBC)的某些关键条款,这些条款受到质疑,理由是侵犯了破产程序所针对的人的平等

  

  周四,最高法院维持了《破产和破产法》(IBC)的某些关键条款,这些条款受到质疑,理由是侵犯了破产程序所针对的人的平等权等基本权利。

  最高法院维持了2019年对IBC进行的有关个人担保人破产决议的一些修正案的合宪性。

  由首席大法官D Y Chandrachud和法官J B Pardiwala和Manoj Misra组成的法官席认为IBC条款有效,该条款规定,在债权人拖欠债务或贷款的情况下,在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被接受审理之前,不给予个人担保人听证会的机会。

  “IBC不能为了违反宪法而以追溯的方式运作。因此,我们认为该法规没有明显武断的恶习,”CJI说。

  法院表示,受到质疑的IBC条款“没有任何明显的随意性,违反了宪法第14条(平等权)”,并补充说,法院不能重写立法措辞。

  大法院通过此次判决,受理了多达391件对IBC的各种条款提出质疑的请愿。许多申诉质疑法典第95(1)条、第96(1)条、第97(5)条、第99(1)条、第99(2)条、第99(4)条、第99(5)条、第99(6)条和第100条的宪法有效性。

  这些条款涉及针对违约公司或个人的破产程序的各个阶段,以及个人担保人在针对违约公司的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听证权。

  具体的判决书尚未上传。

  早些时候,最高法院在不同的日期发布了对以各种理由质疑IBC条款的请愿书的通知。

  所有391份请愿书,包括苏伦德拉·B·吉拉伊卡(Surendra B jwrajka)提出的第一份,后来被集中在一起,就法律问题发表了权威声明。

  沙阿通过律师安妮·马修(Anne Mathew)提交的一份请愿书对《国际商业公司法》(IBC)的几项条款提出了质疑,并表示:“受到质疑的条款本质上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从根本上侵犯了生计权、贸易权和职业权,以及根据《宪法》第21条(生命权)、第19条(1)款(g)项(从事任何职业的权利)和第14条(平等权),请愿人享有的平等权利。”它说,所有受到质疑的条款都没有考虑到在任命解决专业人员和对个人担保人的资产实施暂停之前给予所谓个人担保人听证会的任何机会。

  “有趣的是,《商业法典》第96(1)条规定,只要根据《法典》第95条提出申请,就自动对被指控的担保人实行严格的暂停,而不要求事先通知,这本身就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的基本准则。

  “这种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包括在不提供任何听证机会的情况下免除任何债务的限制,不仅是宪法的越权行为,也是法律上未知的,”它说。

  该机构表示,《守则》第97(5)条的计划并不考虑委任一名决议专业人员以外的任何替代方案。

  除了标题,这篇文章没有被《每日电讯报》编辑过在线工作人员和已发布的辛迪加饲料。

分享到
声明:本文为用户投稿或编译自英文资料,不代表本站观点和立场,转载时请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将受到本站的追责;转载稿件或作者投稿可能会经编辑修改或者补充,有异议可投诉至本站。

热文导读